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结果连续三年下降的;

(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