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结果连续三年下降的;(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