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土地登记。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