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有关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