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土地登记公告内容如下:

(一)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相关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机关申请复查。

公告期满,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