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