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

(四)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