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