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第一节 信访工作责任制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