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