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