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已废止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