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无证采伐、超限额采伐、异地采伐、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伪造、买卖和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符合发证条件不发放许可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