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法捕猎、采挖、收购、运输国家或者省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苗圃、园林花场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繁殖、驯养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取缔。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