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砍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当年或者第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