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采矿场、采石场应当采用适当的造林技术、方法及时恢复植被;对不便自行恢复植被的,可以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矿场、采石场支付。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