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每年三月为自治县义务植树活动月。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制定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自治县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无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确实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按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