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湛江人大网以及在《湛江日报》上刊载。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