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对于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