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相应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寻救助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