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海事、气象、海洋、水利、渔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收集、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通报。
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应当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及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有针对性地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准备。
在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