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