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散布海上搜寻救助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机构责令其消除影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