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海上搜寻救助特定行动无法进行的,负责指挥的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可以决定海上搜寻救助特定行动中止;如获得新的信息或者认为需要,可以恢复海上搜寻救助特定行动。

遇险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和遇险人员应当服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现场指挥,及时接受救助。遇险人员已无法通过自救解除险情,且当时的气象、海况条件已严重危及救助方安全时,现场指挥员根据海上搜寻救助机构的决定,可以强令遇险人员离开遇险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