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第十九条有效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未经负责指挥的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确需退出的,必须报经负责指挥的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