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海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含内河水域)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的突发事件,海上搜寻救助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确定遇险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和遇险人员位置,援救遇险人员和防治水域污染的行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