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报警设备的维护和人员管理,防止险情误报;发现险情误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主动消除影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谎报险情或者夸大险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