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第十三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报警设备的维护和人员管理,防止险情误报;发现险情误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主动消除影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谎报险情或者夸大险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