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第十二条有效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有关险情并请求救援后,遇险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或者人员经自救、他救解除险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