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第八条已修改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本市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其说明;(二)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及其说明;(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支出表及其说明;(五)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