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指为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所进行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