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有法定职责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机关和组织,接到举报、报案和控告后,不及时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