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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四条
有效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和保护,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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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