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发现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事态严重的,应当及时报警。经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证明或者救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