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请求救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请求的组织和单位应当积极救助,不得拒绝、推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