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请求救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请求的组织和单位应当积极救助,不得拒绝、推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