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鼓励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对企业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研究推广清洁生产、能源节约和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机构和企业,给予经费支持;

(三)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者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优先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四)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予以重点扶持;

(五)鼓励和扶持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公司、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循环经济方面的行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建设;

(六)行政机关、实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新建项目、新增城市公共设施,应当使用节能、节水的产品;

(七)对在循环经济发展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实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八)其他鼓励和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