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