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