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