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