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