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