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厂务公开,是指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二)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以及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三)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也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公司制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公司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维护公司职工合法权益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