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