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职工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的,由所在企业工会或者区域、行业工会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