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应当依法向职工支付赔偿金。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