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应当依法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