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五十九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经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或者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或者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予以罢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提议或者经过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或者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予以罢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