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五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召开之日五日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