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经济、法律、工会、劳动工资、财务等专业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作为协商代表,但不得委托其担任首席代表。受委托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