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