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