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协商确定会议议题草案和议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企业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