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农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环保、科技、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